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文件
中大党发〔2021〕29号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党费的收缴、使用及管理,根据中央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学校修订了《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办法》。经学校2021年第8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
2021年5月3日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等有关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管理的党费(以下简称“学校代管党费”)和下拨二级党组织的党费。
第三条 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是把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基层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党组织联系凝聚党员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有效手段。
第四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党费的收缴
第五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可以向原所在党组织交纳,也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党支部应对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条 党支部应结合每月组织生活、“主题党日”活动等,由党员自觉、主动、亲自、足额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让党员在交纳党费过程中强化党员意识。
党员党费应当每月交至所在党支部,由党支部交纳至所属上级党组织。党支部核准党费交纳总额后,每月与所属上级党组织进行对账。
第七条 由人力资源管理处会同党委组织部、财务处负责按《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规定提出学校各类人员党员党费交纳基数计算的范围。
每年年初,二级党组织负责核定党员每月应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如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名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第八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的金额不限,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党费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条 经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党费。对经过审查,不予恢复组织生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委会研究同意或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所在二级党组织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党委每年向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上缴全校在职教职工党员和学生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离退休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
二级党组织应及时准确核准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学校党委每年定期按在职教职工党员和学生党员实交党费的30%、离退休党员实交党费的90%返拨各二级党组织。
第三章 党费的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党费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党费应向基层党组织倾斜,精细合理,规范有效。
第十六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向财务部门报账时,需附上党费使用的相关凭证。
第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补充。学校代管党费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党费项目负责人并相应履行经费使用审批职责,下拨二级党组织的党费由二级党组织书记担任党费项目负责人并相应履行经费使用审批职责,专款专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党建活动如“三会一课”、党日活动、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4.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老党员慰问金;
6.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7.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8.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不得使用党费开支伙食补助及交通补助,不得使用党费乘坐飞机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
第四章 党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代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下拨二级党组织的党费由二级党组织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党费实行预算管理制,每年年初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学校代管党费预算方案,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下拨二级党组织的党费由二级党组织每年年初提出党费预算方案,并经二级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党费预算的,20万元以下(含20万)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报学校党委书记审批;超过100万元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
二级党组织如需要调整党费预算的,均需提交二级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党费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
学校代管党费的业务管理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包括指导、监督、检查、培训等工作,党委组织部应每年检查二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学校代管党费的财务管理由学校财务处负责,具体包括负责设立党费专用账户、党费入账、报销、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下拨二级党组织的党费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央和学校党委的要求,并由二级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党费的日常管理应由二级党组织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相关工作人员变动时,及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备,并严格做好党费业务培训及交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党委、二级党组织每年要对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二级党组织每年应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送本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报告。
每年年初,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向学校党委报告全校上一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学校党委及二级党组织应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党支部每年应当向所在二级党组织报告并向支部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