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机关党委会议管理规则

发布人:赵静

                                                                                                                                                                               机关党委﹝2020﹞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党委会议管理,进一步落实“有依据、有流程、有记录、有效率”工作要求,推进议事决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山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机关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委会议主要包括书记办公会和全体大会。

    (一) 书记办公会由正、副书记参加。党务秘书列席,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二) 全体大会由全体在岗人员参加。

    第  书记办公会是本部门集体议事机构。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提交书记办公会研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坚持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范围内议事决策,与上级决策部署保持一致。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  书记办公会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机关党委职责任务,学好用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党建、本校、高校领域、教育医疗战线工作的重要论述。

    (二) 传达学习上级部门和学校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重要决定、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等。

    (三) 讨论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基层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保密等工作。

    (四) 审议本部门的管理制度、工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涉及全校性规范性文件提交学校审议前,应提交书记办公会审议。

    (五) 制定本部门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审议、决定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的变更。

    (六) 讨论提出本部门主管及以下人员补充及岗位调整事宜的意见建议。

    (七) 讨论提出本部门涉及职工奖惩、职工福利、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

    (八) 讨论提出本部门资金安排的意见建议,包括年度重点项目预算、业务专项经费预算,以及追加或变更预算;讨论提出本部门1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及经费使用变更的意见建议。

    (九) 通报学校及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进展。

    (十) 其他需要提请书记办公会审议和通报的事项。

    第  全体大会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机关党委职责任务,学好用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党建、本校、高校领域、教育医疗战线工作的重要论述。

    (二)传达学习上级部门和学校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重要决定、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等。

    (三) 通报、执行书记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事项。

    (四) 职工年度考核及民主测评。

    (五) 结合部门岗位工作手册,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

    (六) 按规定需通过全体大会听取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全体参与、知晓或表决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条  书记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星期一(节假日顺延)。遇有重要情况经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

    全体大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2次。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  书记办公会、全体大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形成的书记办公会纪要由书记审定、签发。

    第  书记办公会的议题由副书记提出,报书记确定。全体大会议题由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后,党务秘书要提前告知与会人员。

    第  凡需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如遇突发性事件或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可由书记与副书记共同商议,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及时向书记办公会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与纪律要求

 

    第十条  书记办公会决策重要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前向书记请假,并对按规定应进行表决的重要事项通过邮件等方式发表意见。会议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  书记办公会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实行一事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表达意见,书记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条  书记办公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条  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章  记录与归档

 

    第十  书记办公会、全体大会由党务秘书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会议名称、时间、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人。会议记录内容要清晰、准确,真实完整反映会议情况,每个议题都要有明确的结论、责任人及办理时限。对于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需详细记录表决的赞成票、弃权票和反对票数。会后,根据书记办公会记录形成书记办公会纪要,由参会人员签名确认后,及时报送分管校领导,并告知相关人员需落实或知悉的事项。

    第十  会议记录应使用学校统一印发的专用记录本。应做好会议记录、书记办公会纪要的整理归档和保存备查工作。

 

第六章  执行与督办

    

    第十  会议决定的执行

书记办公会形成的决定,一般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副书记组织落实,书记办公会指定专人负责落实的除外。个人对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会议决定事项无法实施的,应及时向书记报告。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提请书记办公会复议。

    第十七  会议决定的督办

党务秘书负责书记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督办,规范督办程序与机制,及时向书记反馈落实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  机关党委会议管理规则由书记办公会负责解释,自2020年8月1日(学校审核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