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机关党委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人:机关党委信息员 发布日期:2020-09-17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党委印章(以下简称印章)管理,根据《中山大学行政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类型

    机关党委的印章包括“中共中山大学机关委员会”印章、“中山大学工会委员会机关分工会”印章。

    二、印章保管

    (一)印章管理做到专柜保存、专人管理。盖章时人不离印,用后及时锁回专柜。

    (二)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印外出使用时,须事前书面请示机关党委负责人批准。

    (三)印章管理员出差、休假等外出时,须事前报告机关党委负责人指定他人暂时代管。

    (四)印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交印章,并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做好交接手续。印章的交接手续由机关党委负责人监督,并由新管理员记录备案。

    (五)如印章丢失,应及时报告机关党委负责人,按规定办理遗失声明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印章使用

    (一)严格执行印章审批程序,所有文函须经机关党委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印章。确因工作需要而机关党委负责人又无法签字的,经请示机关党委负责人同意后,可先加盖公章,同时将盖章后的材料复印备存,并注明请示人和请示时间,事后补办签字手续。

    (二)实施用印登记管理制度,用印人需填写《中山大学机关党委印章使用登记表》或《中山大学机关分工会印章使用登记表》,对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备查。

    (三)用印必须与落款名称一致(代用公章除外),不符合不能盖章;文函用印的份数,以批准打印的份数为准;用印作废的文件、材料,需退回销毁后方能重新用印。

    (四)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和各种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个人办理私人事务需加盖印章的,须书面请示机关党委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用印。

    (五)严禁使用伪造印章严禁未经规定审批程序擅自加盖印章,严禁未履行登记手续加盖印章

    四、管理责任

    机关党委负责人对于本单位印章的管理负主要责任,印章管理员负直接责任,应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章事项。印章管理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对印章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问责、严肃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经机关党委会审议通过,自2018年6月2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