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机关分工会“评先评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机关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调动机关各单位工会、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的工作热情,积极做好工会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机关改革、建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机关分工会将进行机关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分工会在每年年底前后进行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每次下达评选数。“优秀个人”包括“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和“优秀教职工之友”。
第三条 评选范围。凡属机关分工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评选“先进集体”;凡属机关分工会委员、女工委委员、分工会所属部门工会委员和工会小组负责人均可申请评选“优秀工会工作者”;凡属机关分工会的会员均可申请评选“优秀工会工作积极分子”;分工会所属会员单位的领导均可申请评选“优秀教职工之友”。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和谐校园建设这个主题,坚持人文关怀工作理念,认真履行工会基本职责,积极做好工会工作,使单位的工会活力不断增强,积极投身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活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为机关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贡献。
2、积极参加学校工会和机关分工会开展的各项活动,每年不得少于80%,并取得显著成效;
3、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有特色的单位工会活动并报分工会备案;
4、每年进行工会工作总结并报分工会备案;
5、密切联系群众,关心教职工的生活,能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教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6、认真做好工会经费的使用。
二、优秀工会工作者: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理论和《工会法》,爱岗敬业,积极进取,遵纪守法,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热爱工会工作,积极参加工会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单位和上级工会布置的工作任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工会活动,每年参加校工会和分工会组织的活动不得少于80%,并取得显著成效;
3、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乐于助人,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办事公道,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受到教职工好评;
4、在上一年度的教职工年度考核中,获得称职及以上等级。
三、优秀工会积极分子:
1、爱岗敬业,积极进取,遵纪守法,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热心工会工作,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每年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工会活动、每年参加校工会和分工会组织的活动不得少于80%;
3、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乐于助人,办事公道,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受到教职工好评。
四、优秀教职工之友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民主意识强,自觉维护和执行学校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受到教职工的拥护;
2、重视、关心和支持工会工作,及时帮助工会解决工作和活动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为工会开展活动创造必要条件。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工会活动;
3、作为代表每年均能按要求参加学校“双代会”和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4、每年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工会活动、每年至少一次参加校工会或分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
第五条 评选程序
1、每年在11月下发评选表彰通知,公布每年的评选数量、各单位推荐人选数量、评委会名单、各单位材料上报时间和评审、表彰时间等。
2、评委会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推荐人选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名单。评选结果报机关党委审批后,在机关党委(机关分工会)网页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评选要求
1.评选推荐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各单位要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民主推荐,严格把关,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严格遵守评选推荐程序,推荐工作应在本单位内广泛接受监督。
3.对推荐的人选要特别注重其在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推进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做好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等方面的实际贡献。
第七条 表彰与奖励
表彰工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重在精神奖励的原则,机关分工会将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机关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专门会议上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凡学校工会开展的《年度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机关分工会上报人选除学校工会文件要求外,原则上在分工会年度表彰的单位和人员中选拔推荐。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机关分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1年10月开始试行。
